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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有关问题处理的通告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在国际间传播蔓延,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
  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69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5年第4号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我国将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以下除外: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二、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企业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三、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出口货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应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具有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企业购买已加施标识的木包装,并要求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或熏蒸证书。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溴甲烷常压熏蒸处理

     温度在21℃或以上,溴甲烷的剂量为48g/m3,密封熏蒸
     温度在16℃或以上,溴甲烷的剂量为56g/m3,密封熏蒸
     温度在11℃或以上,溴甲烷的剂量为64g/m3,密封熏蒸
     温度在5℃或以上,溴甲烷的剂量为80g/m3,密封熏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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